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8-15浏览次数:495

1、监考人员要积极参加考前培训,熟悉考试实施内容、程序、考试规则,掌握试卷收集整理、装订密封方法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关怀考生。

2、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4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载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检查学生证,督促考生将提包、资料及其他非考试用品存放在考场设置的存包处,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当众拆启试卷袋,并检查试卷份数是否正确。考生答卷前,必须提醒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好教学站名、学号和姓名,检查、核对试卷是否缺页、缺题。

3、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如确有特殊原因迟到时(15分钟以内),应向监考教师申明理由,经考场负责人同意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核实缺考人数,统计实考人数,将缺考学员学号、姓名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中加以记载,回收缺考试卷。

4、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说明和解答,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对试题作任何更改,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5、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6、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要尽职尽责,在考场内来回行走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得擅离职守,也不应坐在一旁看书籍和报纸,阅读机动试卷或缺考试卷,不准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违者,要严肃处理。

7、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发现考生违纪要当场、当面指出。对轻微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应当众予以口头警告,及时批评教育。发现作弊的考生,要留下舞弊证据,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中详细记录舞弊情况。对舞弊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降分和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处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报请考场负责人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考场发生作弊行为而监考人员失职的,要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8、每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停止答题,监考人员应立即收齐试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对拒不交卷者应强行收缴,或宣布试卷作废。收卷时要注意核对试卷份数,如发现有不交卷的应立即查明不交卷考生的姓名,确保试卷份数与实考人数相符。

9、每场考试结束,考生离开后,监考人员负责清理考场待用。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将试卷、草稿纸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 10、考试完毕,按规定对试卷进行密封,按学号顺序装订成册,30份一本装订,每本贴上封签后装袋签字,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同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场情况记载表”、空白和缺考试卷不装入试卷袋内,连同试卷一起送交继教院教务部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