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章程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6-03-30浏览次数:612

序言


湖北经济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7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商业中学堂”(原湖北商业高专的前身)。学校组建以来,实现了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跨越,正朝着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经济学院。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互联网域名hbue.edu.cn,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hbue.edu.cn


第三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培养有思想有能力的实践、实用、实干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经世济民。


第二章学生


第十条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并规范注册、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全过程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生活服务的各种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公民;


(二)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或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济制度,对有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为学生提供服务和援助。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在学校接受各类非学历教育且不具有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系列,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及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育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其他类型教育,不断优化办学层次结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加强优势学科建设,扶持新兴特色学科,推动政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


第五章学校与社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主动对接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协同创新,把学校建设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库、智慧库和思想库。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开门办学,主动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保持紧密联系,吸纳优质社会资源合作办学、合作育人。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开放发展,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拓宽师生国际视野,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三十四条湖北经济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依法依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监督管理。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


第六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等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


(五)与境内外高校、科研及文化机构开展合作交流;


(六)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八)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实施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捐赠,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资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执行党的纪律,查处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定、推荐学术研究立项项目和研究成果(奖);


(三)论证科研机构设置;


(四)维护学术道德,制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内各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经学校遴选、校长聘任。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与管理机构,履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评定并决定学位授予、裁定有关学位争议等职责。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作为指导教学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论证专业设置与调整、审议教学工作规程、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审议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学建设项目、评审教学奖励、认定教学责任事故、开展教学质量评价等职责。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为学院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学校制定教学委员会章程。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办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提案和决议。


学校实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四十八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及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化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图书、后勤、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学院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直属系和教学部,以下统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七条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机构。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拥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院章程,依法依规确定学院治理结构;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向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五)负责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和学院筹措的教学、科研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八条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教职员工的岗位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决议,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定期召开,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六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推荐科研立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二)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等;


(三)对学院的重要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监督学术规范执行情况;


(五)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六十二条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应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十三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章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学校对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依法经营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教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学校按规划建设和管理校园,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平安校园;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章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红底色圆形金凤凰图案,图案外环上方为英文校名、下方为中文校名。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左上角印学校徽志、中央印“湖北经济学院”校名,徽志、校名为金黄色。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五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人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修改的启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