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5-09-18浏览次数:561

校内各单位:

7月初学校开展四项专项整治以来,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二级单位自查、学校检查、省检查组抽查公款消费的情况来看,仍存在违规公款消费的问题。

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和省纪委有关要求,现就公务接待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一般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过80/人。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得饮酒。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菜单(必须加盖与餐饮单位财务票据一致的公章)等。

、校内院系、部门和单位之间,不得搞互相宴请等活动。

、禁止各单位利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违规报销费用。

校内各单位和全校教职工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自觉接受监督。学校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顶风违纪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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