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17浏览次数:1978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学校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禁止大操大办。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人员应当严格控制在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

(二)禁止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五)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在婚庆事宜前15日或丧事事后15日内分别报送本单位党组织和校纪委、组织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党组织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查督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婚丧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行为。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超出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是否存在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的情况。是否存在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党员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党员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北经济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点击下载)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