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本科助学班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7-04-21浏览次数:1400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7〕129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鄂经院学函〔2016〕12号)、《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本科助学班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鄂经院继发〔2008〕1号),为防止学生因晚归、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界定

未经批准,周日—周四晚22:30以后、周五—周六晚23:00以后返回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宿舍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5:30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二、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管理

(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较近,双休日不在校住宿的学生需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学生晚归、不归实行登记制度,分别由公寓管理员和寝室长或学生会干部负责登记。

因特殊原因晚归、不归者须提供有效证明。

(三)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登记时必须写清本人姓名、班级、宿舍号、学号、联系方式、辅导员姓名等信息。

(四)各班级和辅导员每天要对学生晚归、不归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落实学生去向,确保学生安全。

各班级辅导员于每工作日上午9点前将学生晚归、不归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5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6.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1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5.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5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晚归、不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院将每学期学生晚归、不归检查及处理情况列入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