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和《湖北经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鄂经院发〔2023〕13号)要求,我校决定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合格”作为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前置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对象
抽检对象为需要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且查重比例不高于20%。
二、组织与实施
(一)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抽检
各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成立学位论文抽检专家组,成员由若干专家组成,抽检比例为各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每次需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设计)总数的100%,即抽检全覆盖。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抽检时间为3月31日前完成,并将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合格”的论文报送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抽检时间为3月31日前完成,并将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合格”的论文报送学院成人教育部。
(二)学校抽检
学校成立校学位论文抽检专家组,成员由若干位校内外专家组成,抽检比例为每次需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设计)总数的100%,即抽检全覆盖,4月30日前完成。
三、评议要素与评价方式
论文抽检采取盲评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对论文的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及学术规范五个方面进行考察,并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结果。
每篇论文送3位专家考察,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论文不通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论文不通过。
四、学校抽检结果使用
学校抽检论文不合格的学生,将没有资格申报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检结果使用
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
对抽检不合格的论文,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存在学术不端情况的学生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抽检结果将与招生计划安排、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评估、合作办学等措施联动挂钩。对问题突出的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将停招新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停止合作办学、撤销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
六、学位论文要求与学位授予条件
(一)学位论文与毕业论文分离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不能代替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学士学位论文(设计)须达到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和要求,同时要能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合格”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写作安排和规范性按照《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写作安排和规范性按照《关于2023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学位授予条件及时间
1、学位授予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品行端正。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课程(含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考试成绩≥75分。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3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且每门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3门学位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之前,学校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核合格或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须达到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和要求,学校抽检“合格”。
2、学位授予时间
学士学位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5月和下半年11月的第一周开始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超过6个月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