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班级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或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因公事请假,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因私事请假必须出具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的书面意见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
第四条 学生因故请假1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2至3天(含3天),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请假4天(含4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请假16天(含16天)以上者,须报学院院长或书记批准。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上课期间因病、因事需临时请假,可直接向任课教师申请,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任课教师准假最多半天。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竞赛、调查等集体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带队教师审批。
第六条 请假手续原则上必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特殊情况除外),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或由学生本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因故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请假期间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请假天数连续计算,不得顺延。
第九条 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学生虚报请假事由,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请假、续假、销假材料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各班级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载,辅导员每周要查看班级考勤记录;各班级每月要将考勤情况报辅导员,辅导员将各班汇总情况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