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等三项制度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900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代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并及时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后一般应提前一周以上提交参会人员,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学校党委委员意见。

第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决定。

五、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518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省委巡视、上级党组织(部门)督查检查的整改工作。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设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第七条  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第八条  讨论决定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讨论决定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研究室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交的议题,相关校领导事先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明确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或备选方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将议题相关材料(议题方案、决策建议、情况说明及论证报告等)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未按时提交材料或支撑材料不齐全的议题,原则不安排上会。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经党委书记或主持人同意。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党委常委会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时,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518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件》《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含七级及以下职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校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校领导自身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凡提交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明确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将议题材料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未按时提交材料或支撑材料不齐全的议题,原则不安排上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经校长或主持人同意。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负责人也可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坚持一事一议,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校长或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518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1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