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2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3月20日) 为加强和规范全校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及省委统战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全省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一战线工作的论述,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高等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强化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创新思路,完善机制,改进方法,配强力量,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立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全面落实我校“十三五”时期“升级、进位、奠基”目标任务,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贡献力量。 2.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为党外知识分子,包括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师生,在学校工作和学习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及侨眷等。重点对象是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外人士,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以及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二、主要任务 3.加强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学习、实践锻炼、社会服务,运用沟通、协调、谈心等方式,帮助和引导党外知识分子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及时了解、反映其思想动态和意见建议。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勇于担当、敢于创新,服务社会、报效人民。 4.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党委统战部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拓宽视野、关口前移,注重物色适合在党外发挥作用的年轻优秀人才,针对党外人士不同特点分类培养,对专业人才、参政议政人才、民主党派党务人才,采取选派到市县挂职锻炼、院系和部门间轮岗的培养方式 ,帮助他们提高能力素质。积极举荐优秀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特约人员,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日常管理。 5.加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发展成员应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基层负责人的物色、培养、举荐、考察等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解决办公活动场所等实际困难。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作用,校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等组织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发挥党委统战部门在无党派人士中的牵头协调作用,规范“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使用,建立健全无党派人士工作机制。学校党委统战部掌握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如拟加入中国共产党,应参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拟加入民主党派,应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6.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师生不断强化“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对师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师生在学校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高校讲授宗教课程、开设讲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及周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聚会点,坚决阻断利用宗教对高校渗透和校园传教的渠道。防范和抵制各种邪教。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民族宗教工作机制。 7.加强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工作。有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的学院,要全面了解并及时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困难和问题。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体验改革开放实践成果、参观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等活动,促进各族学生在活动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建立帮扶机制,对学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开展“一对一”辅导,帮助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力度。 8.加强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加强留学人员的国情、省情、形势政策和中华文化教育,增进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积极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引导他们发扬留学报国传统,找准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严格执行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应事先报批。 9.加强港澳台侨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做好在学校工作学习的港澳台侨教师和学生工作,特别是对数量不断增加的台籍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华文化、中国国情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帮助解决困难。注重物色发现优秀骨干人才、加强重点培养,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成才。支持他们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拉拢渗透。做好我校台籍教师特色统战创建工作。 10.加强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和宣传。党委统战部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加强统战理论和统战工作研究。对涉及政治和政党制度、民族宗教等领域的研究、教学和论坛讲坛严格把关,重要课题、课程和论坛讲坛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切实抓好统一战线知识进高校工作,在“两课”教师中开展“统战知识精彩一课”评选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宣传和信息工作。 三、工作机制 11.健全和落实同党外人士联谊交友机制。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班子要按照主要领导抓关键、分管领导抓重点、班子成员人人有朋友的原则,每名党员领导干部至少联系1至2名党外人士,每年开展1至2次交心谈心活动,并做好记录。党委统战部要做好联谊交友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统战委员要与党外人士加强日常联络,熟悉了解他们的情况。 12.健全和落实征求党外人士意见机制。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通报教学、科研、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听取意见建议。涉及二级单位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出台和调整前,应征求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13.健全和落实传达重要文件和邀请参加重要会议机制。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传达学校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通报学校及本单位有关发展的重大事项。单位举行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应视情况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 14.健全和落实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发挥作用机制。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党外人士开展“学爱献做”(学讲话、爱岗位、献良策、做贡献)活动,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支持和引导党外人士参加国情考察、专题调研、社会服务,围绕学校和社会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参加统战系统的重要会议、活动和学校培训。学校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统战团体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非中共党员代表、政协非中共党员委员参加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比照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津贴标准执行;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统战团体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我校统战工作范围内的重点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等被省级领导批示并被采用的突出成果,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13〕40号)执行;对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获奖成果纳入本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业绩。 四、工作要求 15.加强学校统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统战部牵头,组织、宣传、学生工作、教学、科研、人事等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 16.加强统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党委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统战干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和热心统战工作的干部队伍,努力使统战干部成为党外人士之友,使统战部门成为党外人士之家。 17.加强二级单位统战工作。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统战工作负主要责任,统战委员具体负责统战工作,要认真履行统战职责。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统战工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 18.为统战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为统战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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