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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根据《准则》、《条例》及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目标,立足继续教育转型发展,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强化“以规范促发展、以管理求质量、以服务争效益、以廉洁保平安”工作理念,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特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党风党纪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种意识”,严格执行“六大纪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干事创业、廉洁自律的表率。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继续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学院领导班子,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院副职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建设第一责任人。纪检委员履行督促、检查、警示、问责等职责。

第四条院领导班子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院党委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并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院副职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全面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落实学校反腐倡廉教育计划,提高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财务、行政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严格规范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堵塞漏洞,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集中研究、集体决策。

第六条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每年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组织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督促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各项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针对不同岗位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违纪违法现象。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学校要求组织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院副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组织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2.加强对分管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3.及时解决分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及时向正职报告,防止发生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

4.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支部书记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院基础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确保一方平安。

第九条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分析与总结,全面认真地反映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院党政干部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工作总结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一条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协助校有关部门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第十二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据情节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