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持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洁净舒适的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公寓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17〕7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公寓管理员为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科技专修学院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三条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按“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院的安排和调整,不得私自调换寝室。
第四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入住通知单》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学生寝室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特殊情况如需寝室调整则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工办和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审批后,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调寝手续。
第六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应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助学班学生走读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签字,报学院审批后送交学院学工办和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备案。对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及已备案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因住宿产生的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并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及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对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及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并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生退学及毕业时,需到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寝手续。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公寓管理员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责任人。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条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每日早6:00,关门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22:30,周五至周六晚23:00。学生应按时作息,严禁晚归、不归,违者按《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助学班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鄂经院继发〔2022〕4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来客来访登记、大件物品出公寓登记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二条女生公寓禁止男性进入,男生公寓禁止女性进入。因工作原因确需进入异性公寓的人员,须出示有关证件,经公寓管理员准许、登记后方可进入。严禁推销、散发传单、广告及可疑人员进入公寓。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非法书刊及音像物品、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者按《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助学班学生纪律处分办法》(鄂经院继发〔2022〕4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燃烧纸张、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十五条学生非紧急情况不得随意开启楼层消防门,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公寓管理员对消防门和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确保消防门无损坏,确保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发生火险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公寓管理员应及时采取报警、组织学生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配合处理。
第五章公物管理
第十七条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实行寝室财产登记管理。学生应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寝室设施设备,爱护学生公寓公共财物。寝室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报修。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的,免费维修;因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属于故意损坏的,赔偿并由学院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内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公共区域、学生寝室设施设备的状况,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章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期间,学生寝室的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据实缴纳。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注意安全用电。学生寝室内不得使用大功率及违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不得私自搭接电线。因违规用电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并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
第七章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生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保持学生公寓安静,不打闹、喧哗、踢球、弹唱等,不得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寝室内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乱放垃圾、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等。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保证学生公寓内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在学生公寓的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及私人物品、悬挂衣物等,不在窗沿及空调外机上放置拖把、花钵等易坠落物品。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公寓内散发传单、经商。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公寓内养猫、狗、兔、蛇等各种宠物。
第二十八条学生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文明特色寝室评选办法》(鄂经院学函〔2016〕14号)和学院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负责解释,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各类学生。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