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鄂经发〔2017〕74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鄂经院学函〔2016〕12号),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学生因晚归、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界定
未经批准,周日-周四晚22:30以后、周五-周六晚23:00以后返回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宿舍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6:00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第二条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管理
(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较近,双休日不在校住宿的学生须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科技专修学院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审批备案。
(二)学生晚归、不归实行登记制度,分别由宿舍
管理员、寝室长或学生会干部负责登记。因特殊原因晚
归、不归者须提供有效证明。
(三)晚归学生进入学生公寓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登记时须写清本人姓名、班级、宿舍号、学号、联系方式、辅导员姓名等信息。
(四)各班级辅导员每天要对所属学生晚归、不归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学生有晚归、不归情况应立即落实学生去向,如有学生失联等重大情况须及时向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及相关领导报告,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条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5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学生家长;
6、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1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学生家长;
2、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5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学生公寓封闭后以翻窗或翻墙等非正常途径出入学生公寓或学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概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及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由学生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因晚归、不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学校及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学院将对各班级学生晚归、不归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列入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负责解释,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各类学生。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