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鄂经院发〔2017〕5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实施部门
第五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规定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科技专修学院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审核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部门为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
第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表彰、奖励等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其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办法者;
(三)违纪群体为首者或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四)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中的两条(款)及以上规定的;
(五)在校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严重违纪者;
(六)阻挠他人举报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七)订立攻守同盟或毁坏、隐匿重要证据的;
(八)情节非常严重、后果非常恶劣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行为触犯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共安全制度规定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还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晚归、不归,擅自在校内留宿他人或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四)在校外集体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及时而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视情节对主要组织者和其他相应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五)私藏管制刀具,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学院教育与管理或妨碍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取闹、围攻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威胁、恐吓、辱骂、殴打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二)威胁、恐吓、辱骂、挑衅及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或因其他过错激化矛盾、引发事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殴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伤他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五)持械殴打他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六)凡属持凶器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致他人重伤或伤残者,给予开除处分;
(七)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八)凡策划聚众打群架,造成轻微后果的,为首者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为首者和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九)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十)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或者偏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对首先行凶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可以加重一级处理;
(十二)凡因打架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受害人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一律由肇事责任者承担。
第十六条 吸食毒品、赌博、酗酒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学生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进行赌博,一经查实,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者,情节轻微,赌资共计在200元以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参与赌博时间较长或赌资共计在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赌资超过500元及以上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5、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处分;
6、在宿舍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麻将赌博者,按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酗酒滋事者:
1、酗酒滋事,伤及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2、因酗酒损坏公私财物或造成打架者,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或第十八条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因酗酒滋事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未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窃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窃价值在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价值500元及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后再按第本办法十三条处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七)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两次以上作案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处分;
(九)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破(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宣传品、张贴物等,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破(损)坏私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破坏公共资源或占有公共资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上述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七)属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赔偿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学业诚信、学术诚信、品行诚信等失信行为的,学院将失信记录载入学生诚信档案,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已毕业获得学位者,在学位论文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撤销其学位授予决定,收回学位证书:
1、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请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偷盖公章或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有价证券、教师签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三)编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四)伪造、私刻公章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五)在就业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开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进行非法删除、修改、添加、盗取、贩卖及其他非法操作或对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干扰破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五)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其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校园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六)偷窥他人隐私,调戏、侮辱、诽谤他人,有性骚扰或其他相关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七)从事色情陪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情形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凡涂写污言秽语、勾绘淫秽画像,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陷入校园不良借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作为代理人参与校园不良借贷或者教唆他人实施借贷行为从中谋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外张贴非法张贴物,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迷信活动者,予以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履行法律程序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校园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2次折算1学时;新生早操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旷操1次,旷操3次折算旷课1学时;学生每周日晚讲评,旷课一次以1学时计算;专业实训、毕业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根据《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助学班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或拒不执行学校、学院、班级的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凡严重诋毁学校声誉形象的,或因个人原因造成学校声誉形象受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本办法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要将违纪情况通报给相应的人事主管单位,建议相关单位对其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或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特殊的违纪行为,由学院另行研究处理。
第四章 处分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一)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辅导员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和相关部门协同调查;
(二)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其他学院学生或校外人员时,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调查取证应合法合规、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信息准确,调查材料包括情况说明书、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裁定书、判决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监考(或者巡视)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提出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学院发文执行;
(二)凡考试违规行为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核查认定,按照《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助学班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处分,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提出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学院发文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生效:
(一)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QQ或微信方式送达,QQ或微信方式无法联系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三)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一)处分材料由学院办公室、学院学工办和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分别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生在开除处分决定行文后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必要时通知家长协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作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处分文件应当及时在一定场合宣布,同时函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应认真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武汉时代学院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