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有关单位、各自考、成教联合办学单位:
为做好2018年下半年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一)申报对象:2018年6月毕业的自考生、成教生。
(二)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品行端正。
2.自考毕业生,3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每门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成教毕业生,3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达到75分。
3.学士学位外语全省统一考试合格或者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特别说明: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办“鄂学位〔2012〕 6号”文件规定: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随意向往届毕业生补授学位。
二、申请资料
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1张,学位外语合格编号或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寸蓝底登记照2张(由各联合办学单位留存,待制作学位证书时使用)及学生电子照片。
上述材料由各联合办学单位收齐后一并上报,学位授予过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学士学位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11月12日至11月18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联合办学单位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11月19日至11月25日,各联合办学单位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对毕业生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申报材料、填制信息汇总表,上报申报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报表须办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11月26日至11月30日各联合办学单位将信息汇总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自考毕业生学籍学历及成绩由自考办负责审核(联系人:熊小丽;联系电话:027-81977162),成教毕业生学籍学历和学习成绩由成教部负责审核(联系人:周红;联系电话:027-81293166),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四)12月3日至12月7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填制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册和信息汇总表,提交学校教务处学籍学位科复审。
(五)12月10日至12月14日,教务处学籍学位科向上级学位管理部门预报名单及申请审核。
(六)12月17日至12月28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其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学位授予名册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终审结果制作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负责发放。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