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及中央、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师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学生尽早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注重在教学科研一线教职工中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从青年教师入职、大学生入学抓起,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申请入党须由本人自愿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个人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对照党员标准的差距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本人政治历史或其他方面如果有问题或受过奖励等情况,也必须如实写明。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台账,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思想及工作学习状态等,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群团组织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考察,并推荐优秀团员(原则上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经过推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推荐意见。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群团组织推优情况和座谈会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的基本情况,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并经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意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时间从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之日算起。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双备案。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重点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研究提出备案意见,书面通知党支部。对同意备案的一般应在一周内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以下简称培养考察表),由本人填写后交培养联系人保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一周内汇总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党支部指定本支部的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经常性的个别帮助,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他们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每半年对其作一次写实性考察并将意见记入培养考察表,及时向党支部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对在入校前提出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及时转接有关材料,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公示无异议并经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意的,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时间从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确定发展对象实行双备案。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确定发展对象的手续是否完备,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并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党支部。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一周内汇总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党支部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本人思想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团组织推荐审核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发展对象政审情况、集中培训情况、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有关公示情况、党支部会议记录、发展对象个人现实表现等)整理装袋,连同《湖北经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一并报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
(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一般为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三)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召开预审小组会议,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预审小组一般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团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预审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
(四)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姓名、性别、年龄、申请时间、培养考察、政审及培训等情况),公示不少于七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预审小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在尚未调查清楚前应暂缓发展。
(五)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凭审查合格的《湖北经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及发展材料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因工作、学习离开时,党支部要将其主要表现和培养教育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作为培养教育材料内容转交其新单位。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一并报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前,要指派党委(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六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总支)会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于一周内将相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同时领取《预备党员考察表》及党员手册,发放到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也应及时通知支部党员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总支)会审批(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开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问题,本人要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宣誓仪式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学生党员每季度至少汇报一次,教职工党员每半年至少汇报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应当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通过教育和考察,着重了解预备党员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是否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不足。
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应当及时将半年考察意见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组织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预备期内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预备党员,原则上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前,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如实汇报预备期内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议程为: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的表现;入党介绍人、支部委员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到会党员发表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结束后,党支部形成决议。
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预备党员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下的,返校后本人须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返校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同时填写《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预备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国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根据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指标数。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自查,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组织部要不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并认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
第四十二条校党委组织部应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支部书记的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严肃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鄂经院党发〔2010〕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