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级职业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自考全日制专本连读助学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4-15浏览次数:949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含学院、班级)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应及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或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学生因病请假。由辅导员核实,必要时需提供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

第三条学生因事请假。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因公事请假,须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事由证明,由辅导员或学院高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核实或证明;因私事请假,学生应真实、详细报告请假事由,必要时须征得家长同意并提供证明,由辅导员核实。

第四条请假审批。学生请假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审批。学生上课期间因病、因事需临时请假,半天以内由任课教师或辅导员审批;请假1天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2天至3天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兼项目办副主任审批;请假4天至7天的,由项目办主任审批;请假8天至15天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须报学院院长审批。请假签批后由辅导员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和项目办报备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竞赛、调查等集体活动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亦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六条请假手续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或由学生本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同意,再委托班长或其他同学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因故需续假者,须在准假期间向辅导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学生返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到辅导员处销假,辅导员将学生返校情况上报项目办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请假期间如遇休息日、节假日或无课日,请假天数连续计算,不得顺延。

第九条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学生虚报请假事由,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因虚报请假事由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如学生因私事请假离校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办公室和项目办须建立学生请假、续假、销假工作台账。学生请假、续假、销假材料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各班级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载,辅导员每周查看班级考勤记录;各班级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上报辅导员,辅导员将各班级汇总情况上报项目办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级职业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自考全日制专本连读助学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全体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